建立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
来源:开云体育官网入口登录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4-10-29 00:24:16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是指看守所对被羁押的嫌疑犯、被告人羁押期间的表现情况做量化考核评鉴,在法庭审理时将考评结果作为酌定从轻或从重的量刑情节,最终达到引导嫌疑犯、被告人接受教育,维护监管秩序,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顺利利地进行的目的。
对于应否建立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各方认识不一。比如,有的公诉人认可评鉴结果并将其运用到庭审中。但也有公诉人提出质疑,如果出现被告人当庭翻供的情况,公诉人是否还应继续出示评鉴结果。再比如,有的法官主张评鉴结果应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有的法官则认为,评鉴结果不能作为证据出示,应将其作为考量被告人是否悔罪及悔罪态度的参考。作者觉得,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被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但这种酌定量刑情节未把被告人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考量范围,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应建立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
首先,明确适用的原则。一是依法适用原则。刑法第61条规定的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依据的“犯罪情节”,包含了嫌疑犯的认罪态度、是否积极退赃和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嫌疑犯的羁押表现法律未单独规定,建议适用刑法第63条、第67条关于从轻处罚和坦白认罪从宽量刑的规定。二是公平适用原则。即适合使用的范围公平,对所有的在押人员均适用;适用标准公平,评价标准要统一;适用罪刑公平,必须强调罪刑相适应。三是符合“宽严相济”原则。根据在押人员的不同表现予以不同处罚,更能体现刑罚的效果。对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的在押人员酌情从轻量刑,对经常或严重违反监规的在押人员酌情从重量刑,这是实行“刑罚个别化”原则的需要,也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其次,细化评鉴的内容。评鉴时要将在押人员的一贯表现与突出表现结合起来,主要考察其遵规守纪、教育学习、生活卫生等方面的情况,并对上面讲述的情况按从轻和从重两种情节分别细化规定。同时,制定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的考核标准,科学量化羁押表现内容,用具体的分值表明各项羁押表现的权重,便于评鉴人员准确掌握,公正评价。
最后,规范评鉴的程序。一是操作程序公开。将开展评鉴的要求、程序、考核标准等在看守所广泛宣传,并及时把评鉴结果和对量刑的影响予以公布。二是严格实行审批制度。一方面,由管教根据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情况,依规定的标准做量化打分并确定等次。另一方面,由看守所相关分管领导和管控民警组成的考核评鉴领导小组对管教制作的评鉴表现材料来综合评审,并将结果公示,同时报送驻所检察室接受检察监督。无异议后,最终由看守所综合各方情况签署评定意见并提交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三是规范评鉴材料的审查。看守所将评鉴材料提交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后,公诉部门应结合全案,对羁押表现评鉴材料来审查,并作出取舍。四是注重评鉴材料的运用。公诉部门审查评定意见后决定提交法庭的,应在量刑建议书中列明。法院在审判时应最大限度地考虑被告人羁押期间的表现情况,同时结合案件事实、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在合理幅度内酌情予以从轻或者从重量刑,并将是否采纳评鉴结果在判决书中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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