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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州市消防救援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开云体育官网入口登录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5-04-18 19:40:31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消防救援局起草的《徐州市消防救援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相关的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4月11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

  第一条 为了减轻或消除事故危害,提高事故灾害的处置能力,规范消防救援行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防救援,是指消防救援队伍组织、参与处置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的事故灾害由其主管部门组织救援,消防救援队伍可以协助。

  第三条 消防救援工作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原则,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化消防救援体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与周边城市深化区域消防救援协作,加强警情研判会商、信息共享、消防勤务协同、战勤联保协作,提高消防救援水平。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救援工作的领导,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为辅助、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为补充的消防救援队伍体系,将消防救援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开发区、高新区、港务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有关消防救援工作,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救援工作职责。

  第六条 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通信管理,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单位理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防救援相关工作。

  (二)依规定负责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管理、力量调度、现场指挥和执勤训练,对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进行业务指导;

  (三)组织开展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依规定参与森林、内河、机场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特种灾害事故救援;

  (四)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以及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制定消防救援行动方案,定期开展训练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在消防救援部门统一调度下,协助做好突发事件紧急避险、人员疏散、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救灾物资发放以及其他消防救援工作。

  微型消防站除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开展防火巡查,加强与消防救援部门的联勤联训联动,接受消防救援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和拉动演练。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并且开展消防救援工作分析研判,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消防救援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增建、改建、配置或者技术改造。

  建筑物耐火等级低且公共消防设施不适应防火和灭火需要的建筑密集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改造,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农村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同步建设公共消火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依据农村地区灭火救援需要,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水源,建设必要的取水设施,并设置醒目标识。

  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完整基础信息数据库,组织并且开展联战联训,提升应急响应效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理应当设置辅助消防救援指挥决策的消防专用资料箱,发生火灾后,应当主动向现场的消防救援部门提供。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救援专家库,并根据消防救援需要,及时通知相关专家赶赴现场,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十四条 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少数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强消防救援装备器材的配备、使用、维护和保养,制定年度训练计划,开展针对性业务训练,依规定参加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消防救援工作。培训工作可以依托消防救援部门开展。

  第十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依规定开展防消联勤工作时,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和协助。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的防消联勤工作,不属于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六条 设有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民用建筑,其建设、使用、管理单位理应当在每栋建筑的显著位置,设置永久性提示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

  建筑物的建设、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明确标示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依规定划设永久性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时进行维护、巡查。

  鼓励居民拆除住宅建筑安装的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防盗窗(网)、铁栅栏等障碍物或设置便于开启的救援窗口等辅助设施。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围绕消防救援工作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为消防救援工作在现场处置、行动效率等方面提供准备与保障;公安部门应当对妨碍消防车通行、人员疏散等影响消防救援行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对职责范围内影响消防救援行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消防救援行动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定期组织并且开展演练。

  各有关部门应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部门职责、本地区总体应急预案以及部门的真实的情况,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依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消防救援部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理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心理素质,经过专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鼓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参加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十九条 火灾发生后,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迅速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警情,或者以骚扰、辱骂、多次拨打报警电话等方式扰乱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十条 消防救援部门在受理警情时,应该依据警情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区域和社会危害性合理调配灭火救援力量,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警情,应当优先处置。

  (一)不属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职责范围的警情,包括电力故障、水管破裂等;

  (二)已明确由其他部门负责的警情,包括无人员被困的交通事故、医疗急救、治安事件、道路积水等;

  (三)非危及人身安全的社会救助、民事纠纷、动物类警情,包括非紧急开门、非危险物品移除、打捞物品、动物救助等。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相关联动部门和单位、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接到通知或者命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实时报告现场情况。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快速准确地完成受理工作,及时调派救援力量赶赴现场。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组织灾情侦察,部署行动展开,疏散营救被困人员,转移保护重要物资,加强现场安全管控。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消防救援工作,协调应急救援保障资源。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维护现场秩序;开展消防救援过程中失联人员和伤亡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组织刑侦等技术力量配合做好火灾事故调查;依法严厉打击事故灾害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现场化学品事故中毒有关症状和性质的鉴别;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运,确认事故灾害中人员受伤或死亡情况;协助涉疫消防救援现场处置;组织医疗专家参与医疗救护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因事故灾害次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协调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为消防救援提供气象资料,并对事故灾害会造成的大气化学污染扩散、转移做出分析评估,提出处置建议;对可能因雷电引发的火灾事故进行检验确定;通过全媒体发布系统面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利用地理信息与数据,支持提供高精度地图、地形数据、事故现场周边基础设施(道路、水源、居民点)信息,协助制定救援路线和疏散方案。

  通信管理部门依据消防救援行动需要,协调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在现场进行应急通信保障,确保消防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

  供水企业负责做好事故现场市政供水管网压力保障和事故现场损坏市政供水管网的修复,确保消防救援用水。

  供电企业根据事故灾害处置需要,实施局部断电,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

  供气企业负责关闭事故现场燃气阀门,切断气源,抢修损坏的燃气设施;燃气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财产损失的,由燃气行政主任部门会同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勘察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对应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任务完成后,各联动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并且开展事故救援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向消防救援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应急保障方案,依法与有条件的企业签署协议,根据消防救援需要,做好工程机械、灭火药剂、民用航空器、车辆维修、消防器材等救援物资保障工作。有关企业应该依据协议,做好工程机械、救援物资的生产、供给,并确保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的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微型消防站应当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规定,在接到出动指令后,应当第一时间开展初起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搜集掌握灾情信息,并实时向消防救援部门报送。

  第二十六条 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以及相关的单位协助消防救援所损耗的物资,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对因参加消防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救援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和应对的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消防救援部门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开展火灾原因调查;轻微火灾事故且当事人确认不需要火灾事故调查认定文书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不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负责火灾扑救的消防救援站可以开展火灾信息登记工作。

  消防救援部门依据火灾调查的需要,可以调取事故涉及场所的供电、通信及视频监控信息,有关部门和单位理应当及时提供。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该依据消防救援部门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属地政府及公安部门应该依据消防部门要给予协助。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智慧消防建设,将其纳入数字城市建设规划,加强火灾风险评估预警系统、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数字化消防调度指挥平台等建设,定期更新和完善市、县(市)、区两级的数字化消防指挥系统。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加强人工智能、无人化装备等手段应用,推动低空经济发展,开展空中侦查、消防巡检、指挥调度、应急通信及高层建筑消防救援等领域应用,利用消防无人机资源,进一步拓展城市低空物流、公共安全治理、教育培训、测量测绘等服务。

  第三十条 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整合无线通信频点资源,推动建立三方融合的应急通信格局。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应当配备现代化的应急通信设施,与消防指挥中心保持通联。

  通信管理部门及通信运营单位理应当协同消防救援部门建立战时协作机制,定期开展通信能力测试、灾害事故演练等联勤联训。

  城市地下空间的建设、使用、管理单位理应当加强通信基站信号覆盖,服务消防救援无线通信网络建设,保障地下空间救援工作通信畅通。

  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冶金、石油化学工业、医药类等特殊类型的厂区建筑应当设置消防救援专用数字无线对讲通信系统 。

  第三十二条 消防救援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服从统一调度指挥,延误消防救援行动,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三十五条 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在接到消防救援调动指令后,不服从指挥的,由其组建单位或管理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协助开展防消联勤或者提供资料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在消防救援行动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参与消防救援的人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一)已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为营救被困人员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或别的损失的;

  (三)报警人提供虚假或错误信息,且接警员已经进行核实的、由于信息不全或现场情况突变,导致指挥调派错误的。

  第三十八条 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是指单位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微型消防站、社会消防救援队伍、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消防专用资料箱,是指主要放置单位总平面图、消防总平面图、应急疏散总平面图、重点部位情况、应急物资储备图、单位架构图及联系方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的设备。

  防消联勤,是指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在辖区范围内开展的作战要素信息采集、防火巡查、熟悉演练、宣传培训等工作。

  立法背景。从当前我市消防安全形势看,我市消防救援工作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矛盾亟待解决,基层消防组织和救援队伍力量不足,社会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农村消防设施滞后,影响消防救援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频发,联动单位和救援力量统一指挥还不够顺畅等。因此,要逐步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总结固化经验做法,补齐制度上的短板和漏洞,推进消防救援工作法治化建设,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立法先行。

  立法必要性。一是贯彻落实习重要指示精神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着眼历史和时代的发展大势,站在政治和全局的战略高度,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刻阐述了防灾减灾救灾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发展的方向性、原则性、根本性、战略性问题,蕴含了丰富的治国理政新思想,是安全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为安全发展和消防工作改革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为贯彻落实习重要论述精神,以及党中央有关重大改革举措及任务要求,有必要制定《徐州市消防救援条例》,作为全省乃至全国首部消防救援条例,为我市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打下坚实法治根基。二是强化单位主体责任的需要。近年来,单位火灾事故频发高发,特别是高层、地下、石油化学工业、大型综合体等特殊火灾时有发生,反映出单位消防安全组织机构不明确、火灾应急和疏散预案未制定或制定不符合标准要求,应急救援能力不够。三是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和力量建设的需要。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地发展,新业态、新产业快速涌现,城市建设伴生风险不断累积,加之各类灾害事故频发多发,传统的灭火救援模式慢慢的变多地表现出不适应性。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呼唤更精准高效、专业科学的灭火救援。现有救援指挥体系中,部门之间、社会救援力量没有很好地统筹起来,相互之间缺乏协作、配合生疏,各参战力量各自为战、互不联通,严重制约了灭火救援效率。因此,有必要制定《徐州市消防救援条例》,慢慢地增加我市消防应急救援体系和力量建设,提高各类灾害事故救援能力。

  立法可行性:一是拥有相对应的法律和法规与政策规范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国家法律,结合徐州市真实的情况,细化消防救援工作的具体实际的要求,确保条例内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导向。二是拥有非常良好的实践基础。徐州市在消防救援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多年的消防救援实践,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消防救援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本条例的制定充分吸收了这些实践经验,将成熟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确保条例内容贴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三是符合地方实际要与前瞻性规划。条例的制定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徐州市消防救援工作的实际要和未来发展。针对徐州市消防救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并注重前瞻性规划,推动智慧消防建设、应急通信能力提升等创新举措,以适应新时代消防救援工作的新要求,确保条例具有前瞻性和实用性。

  2024年5月,市消防救援支队开始启动此项工作,成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全方面推进立法工作进程,并成立起草小组,具体负责草案起草各项工作事宜。制定立法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流程的时间安排和工作内容。规定草案制定过程中,多次召开推进会、专家座谈会等,并书面、网络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到6个市级部门反馈的意见建议10条,采纳(含部分采纳)7条、不采纳3条,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市司法局审查。

  条例草案共七章、三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第一至第四条,为立法目的、适合使用的范围等。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五至第九条,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各自职责划分。第三章消防救援准备,第十至第十八条,为公共消防设施、基层信息共享、专家库建设、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建设、防消联勤等。第四章消防救援行动,第十九至第二十三条,为报警与处置、现场指挥、战评等。第五章消防救援保障,第二十四至第三十二条,为物资保障、人员保障和智慧消防,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为违法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为名词解释和施行日期,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重点内容:

  (一)完善消防救援责任体系。条例明确政府、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消防救援责任。政府加强领导,建立多层级消防救援队伍体系,将消防经费纳入预算。各部门按职责协同,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综合救援队伍建设与指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个人参与消防活动。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热情参加的消防救援责任体系。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条例强调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政府定期评估并增建、改建消防设施。结合老旧供水管网改造,同步建设消火栓。利用天然水源设置消防水源,建设取水设施。重点林区设置灭火设施。明确建筑物管理单位标示消防通道、登高操作场地,并维护、巡查。推动智慧消防建设,纳入数字城市建设规划。

  (三)构建多元协同救援机制。条例构建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政府专职队伍为辅,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为补充的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制定行动方案,定期培训演练。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信息共享。各部门按职责响应,确保救援行动高效有序。形成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紧密协同的消防救援机制。

  (四)强化专业能力建设。条例要求加强消防救援队伍的专业能力建设,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装备配备、使用、维护和保养。开展针对性业务训练,保障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特种灾害救援人员需取得职业资格。建立消防救援专家库,为救援提供咨询和技术指导。提升队伍应对各类灾害的专业能力。

  (五)加强消防救援指挥调度。条例推动现代化消防救援指挥调度体系建设,消防救援部门统一受理警情,合理调配力量。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实时报告现场情况。利用气象、地理信息、通信等现代技术方法,提升指挥调度的精准性和效率,确保救援行动快速、有序、高效。

  (六)提升消防救援综合保障能力。条例要求提升消防救援综合保障能力,政府制定应急保障方案,与企业签署协议,保障救援物资供应。微型消防站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及时响应。明确救援损耗物资补偿政策,保障救援人员权益,确保消防救援行动得到全面、有效地支持。

  (七)完善责任落实与激励机制。条例完善责任落实与激励机制,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处置,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建立消防救援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布信息。明确火灾原因调查流程,保障事故处理公正。推动智慧消防建设,提升消防救援智能化水平。通过责任追究和正向激励,确保消防救援工作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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