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燃放烟花爆竹!安徽多地明确!
来源:开云体育官网入口登录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5-01-04 11:00:02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谯城区人民政府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之日至2025年3月31日,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大盘香)的区域: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谯城区行政区域)和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建成区及下列地点: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给予处罚。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拒绝、阻碍公安、城管等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现就淮南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田家庵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大通区行政区域内(含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寿县、凤台县、潘集区(含安徽淮南潘集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毛集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综合实验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由其管理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布。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十)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的场所,加油(气)站、输气(油)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十二)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不可以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网点。
(一)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经营者和物业服务、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对象或者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或者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三)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或者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
(四)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淮南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不非法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违法制造、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共创平安绿色家园,为建设美丽和谐淮南贡献力量!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是危险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制度。依法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二、依法查处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三、依法查处商场、超市、门面、沿街非法兜售烟花爆竹行为。严禁利用微信、QQ、抖音、快手等网络站点平台非法售卖烟花爆竹。
四、依法查处利用居民居住场所、厂房、仓库、院落、出租房屋等非法储存烟花爆竹,非法设立中转库等行为。
五、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严禁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运输烟花爆竹,严禁违反许可事项运输烟花爆竹。
七、严格执行《芜湖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禁止在划定的禁放区域和规定的单位、场所、区域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请广大居民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和本通告有关法律法规。欢迎并鼓励各单位、组织和个人举报、揭发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
宿州市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近日,宿州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相继发布有关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的通告,详细情况如下:
1.宿州市西三环路以东、北三环路以南、东三环路以西、南三环路以北,各街道全域(含金海街道、汴北新区行管会)。全区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 (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等区域;埇桥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场所。禁放时间:全年全时段。
3.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全区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时间:管控期间全时段。
二、各有关镇、各街道及所辖村(居)委员会,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将禁售和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有关镇、街道会同住建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举报工作,积极开展禁售和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居民遵守本通告。
三、在禁放区城内,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大型焰火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无视通告燃放、在人员流动或聚集区域燃放、多次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管控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禁放区域内不设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凡无视通告规定,在禁放区域内无证经营、非法储存、燃放、运输、生产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肃查处。
六、监护人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护人及负有监护职责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关民事法律责任。
七、广大居民要自觉遵守禁售和禁放烟花爆竹规定。在禁放区域承办各类喜庆或者其他活动的经营者,要在显要位置张贴本通告,向消费者告知禁放规定,并积极劝阻和举报违规燃放行为。
八、迎接国家庆典等重大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由埇桥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通告。
1.东至高速路入口以西、西至S401西大陈庄、南至高铁新区辖区(薛口村、陇海新村除外)、北至砀城镇辖区(蒋营村、杨庙村、林屯村、西南门村除外)。赵屯镇、周寨镇、李庄镇、玄庙镇、薛楼园区、高铁新区等重点区域。
2.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地;文物保护单位;住宅小区、工业企业;车站、商场、集贸市场等人流密集场所;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疗养院;高层建筑、设有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二、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镇(园区)将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举报工作,积极开展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群众遵守本通告。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内,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在禁放区域不得布设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场所。凡无视通告规定,仍违规在禁放区域内经营、存储、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肃查处。
六、监护人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护人及负有监护职责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关民事法律责任。
七、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在禁放区域承办各类喜庆或者其他活动的经营者,要在显要位置张贴本通告,向消费者告知禁放规定,并积极劝阻和举报违规燃放行为。
八、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时间:管控期间全时段。
一、下列区域设为烟花爆竹全面禁止销售燃放运输贮存区域:南至新汴河,西至224省道,北至睢水大道,东至三注山路和鲍虞路;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等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销售贮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地点。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需经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燃区销售贮存运输燃放
的,按前款规定依法处理。六、县直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和制止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举报人,由有关部门予以保护和奖励。举报电线。
八、监护人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等行为的,依照《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民法典》等规定,对未成年人及监护人进行责任追究。
九、重大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由举办方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县公安部门依法受理、决定并发布通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灵政明电〔2018〕1号)同时废止。
一、禁止销售和燃放区域。泗县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G343段以北,G104及绕城段以东,清水沟以西,彩虹大道以南。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等区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有特殊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地点。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大型焰火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无视通告燃放、在人员流动或聚集区域燃放、多次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并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格管控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场所,禁放区域内不设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凡无视通告规定,在禁放区域内经营、非法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肃查处。
六、监护人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护人及负有监护职责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关民事法律责任。
七、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内承办各类喜庆或其他活动的经营者,要在显要位置张贴本通告,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规定,并积极劝阻和举报违规燃放行为。
八、重大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由举办方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公安部门依法受理、决定并发布通告。
九、泗城镇、屏山镇、大路口镇、墩集镇、丁湖镇、虹城街道、运河街道、泗水街道及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将禁售和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县房管中心督促物业做好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举报工作。属地和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开展禁售和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日常监管、巡防、劝阻工作,引导群众遵守本通告。
一 、禁放的区域。县城外环路以内,全县所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一区五园,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商场、影剧院,景区、林地、公园、绿地、苗圃,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和党政机关办公场所等范围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三、龙城镇、龙河、凤城、锦屏街道办事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理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龙城镇、龙河、凤城、锦屏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会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举报工作,积极开展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群众遵守本通告。
四 、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大型焰火活动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无视通告燃放、在人员流动或聚集区域燃放、多次燃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拘留。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禁放区域不得布设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场所。凡无视通告规定,仍违规在禁放区域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环保、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肃查处。
七、监护人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监护人及负有监护职责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关民事法律责任
八、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在禁放区域承办各类喜庆或者其他活动的经营者,要在显要位置张贴本通告,向消费者告知禁放规定,并积极劝阻和举报违规燃放行为。
九、迎接国家庆典等重大活动需要燃放礼花的,由萧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通告。